冀粮规〔202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粮食产业集团: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平博pinnacle注册令第74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管理办法(暂行)》,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21日
河北省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督促引导粮食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是粮食企业依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的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主要用于应对市场波动,在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中发挥缓冲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包括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人。
第四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应当按照“总量合理、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粮食企业应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常年保持核定库存量,周转使用,滚动储备。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
第六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实行计划管理。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库存规模,按照各市入统粮食企业加工量和经营量等情况,确定各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计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的核定和核查等工作,确保辖区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不低于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数量。
第八条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为不低于7日加工所需要的原粮数量。粮食收购、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以上年度月平均周转库存为标准核定。
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地方、外省(市)政府粮食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为其他企业代存及农户委托代储的粮食,不纳入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的核定范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的1月份核定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核对有关统计数据,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十二条 对履行社会责任储备较好的粮食企业,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并在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申请建设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需要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时,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政府需要动用的数量,与企业签订购买合同,按不低于合同签订当日市场价格购买,确保企业合理利润。
第十四条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要认真履行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与企业签订的购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关于《河北省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库存管理办法(暂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