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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06-25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防控重大风险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力,依法、科学、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各类粮食购销、储存、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发生Ⅲ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含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处置高效的原则。
  2事故类型
  2.1根据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实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主要包括:(1)洪涝灾害事故;(2)火灾事故;(3)储粮(含药剂)事故;(4)粉尘爆炸事故;(5)设备设施伤人事故(6)其它事故。
  3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3.1组织机构
  3.1.1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人员构成
  组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副组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办公室、粮食流通处、粮食储备处、物资储备处、执法督查处、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储备粮管理中心、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军供粮油服务中心、粮油信息中心、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主要负责人
  3.1.2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三组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现场处置组、事故核查组、综合保障组。
  3.2主要职责
  3.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按照本《预案》规定,组织、协调、指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实施。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处理措施。紧急调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内的设备、物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报批、补偿或归还。
  (1)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策部署,落实政府部门重大灾害指挥部和专业指挥机构要求;
  (2)分析研判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风险;
  (3)组织协调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防范工作;
  (4)制订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全局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5)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局报告本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和解除应急状态并发布指令;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2.2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设在安全仓储与科技处,处长担任主任。主要职责是:
  (1)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省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
  (3)执行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落实;
  (4)掌握全局应急资源配备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5)汇总生产安全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上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应急救援建议;
  (7)参与组织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3.2.3 现场处置组职责
  现场处置组由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组织粮油(或物资)储备和安全生产的有关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实施应急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救治人员,抢救处置受损粮油、物资等财产,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现场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2.4 事故核查组职责
  事故核查组由执法督查处处长担任组长,纪检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核查人员伤亡及粮食、物资等财产损失情况,配合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搜集取得相关证据,并对违反粮食流通(或物资储备)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3.2.5 综合保障组职责
  综合保障组由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做好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车辆调度、通信、物资供应、经费预算、损失评估等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汇总有关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引导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疑虑。
  4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简称“双控”机制),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定期检查,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等制度,建立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粮食流通、粮食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有序采取初期应急措施,控制和延缓事态恶化,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拨打公安消防救援或医疗急救报警电话,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人员可越级上报。
  4.2.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位置;
  (2)事故类型;
  (3)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5)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6)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7)已经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9)事故的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4.3信息处理
  4.3.1事发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组织负责人;应急组织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灾、控制好现场等;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协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组建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
  4.3.2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了解核实事故情况,根据初步核实的事故灾害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意见,果断确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等措施,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救灾,根据初步核实后的事故情况,2小时内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书面报告情况。
  4.3.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组长、副组长报告,按照领导指示,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事故报告情况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粮食、物资等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做出初步判断,以确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等措施,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根据初步核实后的事故情况,2小时内向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将粮食流通、粮食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1事发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当发生事故时,事发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启动本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领导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应按照规定逐级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报告,由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做出应急响应。
  5.2.2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响应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在组长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后,各小组应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应急响应工作:
  (1)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领导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发地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灾情判断,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通知应急组织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5.2.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拟定救援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责成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2)对外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3)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控制或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参与抢修被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协调组织有关方面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工作;
  (8)及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5.2.4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按照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5.2.5公众动员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地方政府支持,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志愿者配合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应急结束
  各应急小组在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办确认应急处置任务完成,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处置结束指令。
  5.4后期处置
  5.4.1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恢复正常秩序。
  5.4.2告之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5.4.3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
  5.4.4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工作,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6应急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重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应急保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生产安全应急工作,组建应急抢险预备队伍并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技术保障:省局建立粮油储备、物资储备和粮食加工工作专家数据库,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3信息与通讯保障:加强和完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企事业单位应急值班制度,确保全天24小时值班值守、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应急工作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4物资与运输保障: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高度重视并建立一定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并且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
  6.5外部资源保障: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流通、粮油加工、物资储备企业要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在预判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
  6.6医疗卫生保障
  粮食流通、粮油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应当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了解和掌握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7救援资金保障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督促粮食流通、粮油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该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报请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用各级、各单位救援队伍、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及应急救援等有关法律法规常识。
  7.1.2 培训
  粮食流通、粮食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要制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提高全行业全员应急处置能力。
  7.1.3 演练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应组织指导企业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预案完善
  7.2.1预案修订。在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发现其缺陷和不足,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随时修订。
  7.2.2子预案制订。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粮食流通、粮油加工和物资储备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后,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分别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办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报请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领导小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应急联络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电话:
  非工作时间0311-85814041(传真)
  工作时间 0311-85811534(传真)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