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公费医疗报销工作,使广大教职工更加方便快捷地报销医疗费用,特做如下报销说明:
一、用药范围:所有报销药品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范围内固定的用药,目录外一律个人自负,特种药不对适应症的,全部自负。甲类和乙类药品按照相应比例报销。
二、报销条件:
1、校外就医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证明”,一张“转诊证明”只能外出就诊一次,并及时找转诊医生审核且在发票后面签字确认;
2、急诊和危重疾病可在其就近医院(公立医院)就诊,仅限急诊本次,药量不能超过三天。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或发票盖急诊收费章。
三、报销时间:
每月第四周 周三 | ||
时间 |
上午(8:30—11:30) |
下午(2:30—5:00) |
报销人员 |
离退休 |
在职教工 |
地点(屏风校区) |
离退处 会议室 |
校医院二楼 会议室 |
四、报销流程:持病历、转诊医生签字的门诊发票→专职审核人员检查病历、门诊发票(总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需再经预防保健科科长审核并签字)→院长审核→报销金额录入系统→打印专用报销单据→财务领款。
校医院
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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